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宿州宠物用品代加工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宿州宠物用品代加工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如何看待安徽宿州一男子,以收养流浪犬为名义,在宠物流浪站将流浪犬带走吃掉?
这是一个极其道德败坏的人,是一个极其不诚信的人,是一个用心险恶的人,是一个极其残忍的人。
首先,他以收养流浪狗为名,但是实际上只是想把流浪狗骗回家吃掉。这是***裸的欺骗。丝毫没有一丁点羞耻心!要知道,这年头诚信才是立人之本。此人在欺骗流浪犬收容中心的人的时候,简直是脸不红,心不跳的。城府也是非常深非常可怕的。简直就是个恶魔!如果他在你身边,你都不知道他什么时候会悄悄在你背后挥起屠刀!
其次,流浪狗本来就在这个社会的夹缝中生存。风吹日晒,饱受沧桑!它们只不过想像蝼蚁那般的生存下去而已!流浪狗本来以为可以有人领养它了,从此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!没想到遇到的确实恶魔,转眼间不仅把屠刀伸向了它那幼小的心灵,更是把它的皮也给扒了!可谓是异常残忍!如果说这个世界上有炼狱,也不过如此!
还是希望流浪动物收容所在让别人正式收养之前,可以好好甄别下!尽量能够筛选到优质的领养人!避免出现类似的悲剧!
该男子是受大多数人欢迎的“缺德鬼”。虽然此男子的做法有点小人,有点不讲道义,让人正人君子鄙视,但是利大于弊。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,此人甘愿承担骂名,以领养的名义吃掉流浪犬,为净化城市,保护居民不受伤害做出贡献,有一种“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”的崇高境界。
首先,给收养流浪犬的部门解决了无人领养的流浪犬无法处理的难题。
第二,从报道来看,有些国家对无人收养的流浪犬实行安乐死,然后再死犬处理,这也是一种浪费,但是此人吃掉了,也算是一种更好的处理方式。
把弃养狗领养后吃掉,这比领养抛弃好多了。领养狗如再被抛弃流浪多么悲哀,被人无情的玩弄生不如死。能被收养人吃掉,可尽快结束这人不人,狗不狗的生活,早日投胎轮回比饱受虐待更好。阿弥陀佛,善哉善哉[祈祷][祈祷][祈祷]。
其实,把收容的流浪狗应该有批次,有期限的领养,吃掉。
比如半年一批,除去被领养的,余下的,检疫后买给狗肉馆。
再收容,再处理,慢慢的就形成了良性循环,还能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。
我觉得狗是应该善待,但是也要理性看待问题。像澳大利亚的袋鼠,美国的鲤鱼,难道它们不是生灵吗?为什么***号召扑杀,吃掉呢?大家理性的想想吧。
人多了还要计划生育呢,难道被流掉的孩子不是生命吗?现在流浪狗已经成了社会问题。希望收容所把不被人领养的老弱病残狗分批卖给爱吃狗肉的人们。做到良性处理。
只是我个人的看法。
2021年1月11日,安徽宿州一男子把从流浪狗救助站领养回来的狗剥皮准备吃掉,这个时候被前来回访的爱狗人士发现了,当时该男子逃跑了,爱狗人士选择了报警,目前该男子已经被警方抓到。对于这件事我来谈谈我的看法。
一、该流浪狗救助站存在管理上的问题
因为有了流浪狗救助站,在这寒冷的冬天,大街上流浪的狗越来越少,但是安徽宿州这个流浪狗救助站明显的存在管理上的问题,因为救助站没有去核实领养人的具体情况,也不问领养人有没有时间照顾狗,更不知道领养人到底喜不喜欢狗狗,直接就将狗交给了领养人,这一点做法是非常错误的,这也是救助站管理上存在的漏洞。救助站应该去核实一下领养人的家庭环境以及这个人喜不喜欢狗,有没有时间去照顾狗,只有将这些问题全部核实了,才可以安心的将这些流浪狗交给新的主人。
二、该男子的做法涉嫌刑事犯罪吗?
该男子来到流浪狗救助站,一开始是说想领养一条狗回去养,但是狗牵回去之后被其屠宰准备吃掉,表面看上去该男子的做法有些像是***,那么可以用***罪来惩处该男子吗?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:***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***罪的立案标准是“数额较大”根据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不同,基本上按照司法解释就是3000元以上才能达到立案的标准,很明显在这起***中,这个流浪狗并不值3000块钱,所以即使该男子从流浪狗救助站将狗骗回来准备吃掉,但该男子的行为并没有涉嫌刑事犯罪。
三、虽然该男子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标准,但是依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
虽然安徽宿州这名男子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,但是他依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9条:******,哄抢,抢夺或者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刑事拘留,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重的,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留,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。而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就低了很多,只要造成300元以上损失就可以立案,一只宠物狗怎么也要值300元以上,所以这时候只要流浪狗救助站报警,就可以对这名男子进行相应的处罚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宿州宠物用品代加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宿州宠物用品代加工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